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

2014年09月30日 16:16    数控工程学院网站    点击:[]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有关精神,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6号)要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系、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计划内全日制二、三年制高职、五年制高职一、二年级和两年制中专一年级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五年制高职三年级及高中专二年级以上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勤工助学、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由“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七条 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等组成。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二、三年制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三年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条 已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校内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我校(二、三年制)高职生、五年制高职一、二年级和高中专一年级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二、三年制)高职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五年制高职一、二年级和高中专一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助学贷款工作。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协议约定的风险补偿金比例,按时拨付风险补偿金;学校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学生办理贷款申请的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按照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及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拓宽学校奖助学金渠道。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或过高资助。原则上每生每学年享受资助资金累计不得高于8000元。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保卫处、财务处、教务处、审计监察处及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系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认定、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校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学校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及其它专用设备,为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及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年终考核评估体系。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每学年开展资助工作之前,各系向尚未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系组织学生填写《陕西国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二十三条 各系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国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系。各系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www.gfxy.com)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五年制一、二年级和高中专一年级学生信息由各系统一录入“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系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文件要求,从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定各类资助项目及对象报校资助中心复核后,由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助后管理,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各系开展各项资助工作。审计监察处负责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二十九条 各系要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各系要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要利用板报、座谈会等方式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国职院字〔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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